(2015)南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叶庆刚与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庆刚,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1号申请人叶庆刚。被执行人延伟。本院在执行叶庆刚与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据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04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被执行人延伟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04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 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