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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赵同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36号。负责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被执行人赵同申,身份证号230122196511262517,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新华村十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国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立案条件时,可从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