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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晓明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吴晓明。委托代理人张云,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雄,该公司总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明与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晓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吴晓明预交),由吴晓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