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田某。被告:余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起诉称:1987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余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余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乙。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平时对家庭子女不顾,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疏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余某甲答辩称:夫妻间争吵都是有的,这很正常,子女都那么大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余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余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乙。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户籍证明、三婚生子女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婚后,双方虽然有为家庭琐事等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但并无实质性矛盾,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珍惜以往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夫妻仍有希望恢复和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