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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与浙江通一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浙江通一休闲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业主:张斌。委托代理人:尤再军。委托代理人:金盼盼。被告:浙江通一休闲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运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为与被告浙江通一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浙江通一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张斌工艺品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