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晓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264号罪犯陈晓玲。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晓玲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2013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0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4月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4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晓玲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晓玲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玲于2010年12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2012年7月、2013年6月、2014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晓玲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晓玲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晓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