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程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程恩,曾用名徐志国,绰号徐老蔫,男,1977年5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湛国,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程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华、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程恩及其辩护人王湛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份,犯罪嫌疑人徐程恩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南环星光小区南门口先后两次卖给齐海路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2014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徐程恩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环加油站卖给李彬彬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2014年11月4日,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徐程恩的卧室内、所驾驶的轿车内、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5.084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程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程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程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份,犯罪嫌疑人徐程恩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南环星光小区南门口先后两次卖给齐海路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2014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徐程恩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环加油站卖给李彬彬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2014年11月4日,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徐程恩的卧室内、所驾驶的轿车内、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5.084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徐程恩贩卖毒品案是由XX举报,后徐程恩被拘传至公安机关的。2、赤峰市公安局案件指定管辖说明证实,徐程恩贩卖毒品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松山区公安机关管辖。3、检举材料证实,XX检举徐程恩向齐海路、老占贩卖毒品。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1月4日在促成恩的挎包内扣押白色晶体一袋、白色吸管一根、白色玻璃壶一个、白色塑料瓶一个;2014年11月4日18时36分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中学家属楼3栋9户徐程恩住所二楼主卧室扣押白色晶体一袋、蓝色吸管三根、白色玻璃壶一个、白色塑料瓶一个;2014年11月4日19时42分在徐程恩轿车内扣押四袋白色晶体。5、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1月5日扣押徐程恩非法所得1500元人民币。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程恩的自然身份情况。7、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徐程恩贩卖毒品一案中国哥、姜哥、柱子的真实姓名无法查明,未能抓获,刘晓飞、王也、修立本的身份不能准确确定,未能查获。8、证人XX的证言证实,我检举的徐程恩贩卖毒品的事情属实,我能辨认出徐程恩。9、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一个叫徐老蔫的人,他的大号后来知道叫徐程恩,是我以前跑出租车的时候认识的,两年前我碰到徐程恩,问他干什么哪,他说平时赚点零花钱,没事玩玩(指的就是吸毒),当时我把徐程恩的电话号码留下了,电话号是1584995****,今年9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给徐程恩打电话,想从徐程恩手买冰毒,我把我想买冰毒的意思跟他说了,我们约好在平庄镇南环星光小区南门交易,我开车到那时,徐程恩等着我呢,我给他800元钱,徐程恩给我一小袋冰毒,大概0.5克,我还有一次是今年10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得了,还是在星光小区南门,我打出租车去的,我又是花了800元钱人民币,从徐程恩手买了大概0.5克冰毒,冰毒我自己吸食了。10、证人李彬彬的证言证实,我小名叫老占,2014年10月份在元宝山区平庄镇北环加油站徐程恩卖给我冰毒0.4克,被我吸食了。11、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赤公司鉴字【2014】第1577号所检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六包)总净重5.08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2、李彬彬辨认笔录证实,李彬彬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人为出售毒品给他的徐程恩。13、XX辨认笔录证实,XX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徐程恩。14、徐程恩检查笔录证实,徐程恩尿样检测呈阳性。15、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徐程恩贩卖毒品一案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16、被告人徐程恩的供述证实,我从2012年年初开始吸毒,和刘永全、永峰在一起吸过毒,我从国哥手里买过冰毒。2013年5、6月份的时候,老占、修立本、柱子他们先后找我买冰毒,我从国哥手里给他们买的,我帮他们每人在国哥手里买过一次,都是1000元一包,每包有0.8克。后来我就和国哥联系不上了。2013年11月,我在平庄拉煤的时候认识了姜哥,一次他给我带了两小包冰毒,至少有1.8克,跟我要了1500元钱,冰毒被我吸食了。后来我又从姜哥手买了四次冰毒,前三次都被我自己吸食了,第四次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从姜哥那花4000元买了3.5克冰毒,这些冰毒我以800块钱一袋的价格卖给齐四一小袋,大约0.4克,其他的被我吸食了,第五次是今年10月7、8号的时候,我到阜新找姜哥买了3.7个冰毒花了4500元钱,那些冰毒我卖给老占一包至少0.4克,以800元价格卖给齐四至少0.4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修立本一包,剩下的一包我放在我包里了,还有在我的速腾轿车里了有四袋,还有我家卧室的一个抽屉里有半袋。我至少挣了1500元钱。我之所以买卖冰毒,是因为冰毒太贵了,我吸食不起,所以我想买卖冰毒从中挣点钱,供自己吸食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程恩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程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程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被告人徐程恩的毒资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立贺审 判 员 陈玉明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