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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信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卓志权、张卫红、卓栩邦、东莞市深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信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卓志权,张卫红,卓栩邦,东莞市深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东莞市信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X路84号5楼,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谢志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集强,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志权,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卫红,女,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卓栩邦,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东莞市深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大厦508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卓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信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志权、张卫红、东莞市深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卓栩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健敏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