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锦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紫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麻城市锦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存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正清,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锦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城市锦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城市锦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郭显宏审判员蔡永光人民陪审员安小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