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55号原告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第1栋2904、2905。法定代表人许俊洪。委托代理人张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员工。委托代理人雷江花,住南宁市,员工。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城工业区建成工业大厦1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柳玉好。被告柳玉好,香港居民。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盛路3号之三(厂房A)。法定代表人柳玉好。被告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1号厂房南栋)。法定代表人潘槐林。原告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西满公司)、柳玉好、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西满公司)、广州市西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西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深圳西满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被告深圳西满公司的住所地在宝安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深圳西满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深圳西满公司委托原告代其采购、代理进口有关货物,被告深圳西满公司向原告支付代理采购价款、进口价款、综合费用等。该合同还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柳玉好、广州西满公司、广州西祥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承诺对被告深圳西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被告柳玉好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