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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玲丽与杨伟光、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丽,杨伟光,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赵玲丽,女,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伟光,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吕超,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丽与被告杨伟光、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玲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超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玲丽以与被告杨伟光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吕超的告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丽撤回对被告吕超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董 义 瑜人民陪审员 王 金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