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李国强。委托代理人:焦春雷,广饶陈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