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扈朝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民,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7月举行了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叫张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只要和原告发生吵架,就动手殴打原告。自结婚以来至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只要和别的男人说话,被告就会猜疑。自已结婚以来,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为此原告与被告现已经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生男孩抚养权依法判决;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承认自己和媳妇有口角、厮打的行为,但两口子哪有不发生争吵的,我文化水平低,我猜疑那是因为爱她。我想我媳妇回来好好过日子,孩子现在还小,正是操心的时候。我们只是发生争执,并不符合婚姻法离婚的条件。我郑重表态,这次媳妇离家对我触动很大,保证不会再打骂媳妇了,以后有争执了只有她打骂我,我绝不动手。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7月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几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俩子女,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从家庭利益及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考虑,相互之间多沟通、多理解,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以不离婚为宜,且被告也认识到自己过错,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起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