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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崔晓英与计大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英,计大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崔晓英,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计大伟,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志芳,职务经理。原告崔晓英诉被告计大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晓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崔晓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