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恢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艳与李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艳,李强,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侯艳。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李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艳与被执行人李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寒经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申请过程中,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寒经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龙堂审判员 苑振都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