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化港与经韩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经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007号原告李XX,男性,年龄42。被告经XX,男性,年龄46。本院在审理李XX诉经韩XX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