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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化港与经韩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经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007号原告李XX,男性,年龄42。被告经XX,男性,年龄46。本院在审理李XX诉经韩XX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