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彭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彭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和彭某商量决定合伙实施电信诈骗,由胡某购买手提电脑和无线网卡,彭某购买银行卡、手机和手机卡,并注册了几个用于诈骗的qq号码。准备好工具后,胡某、彭某在中国侦探网、aq侦探网发布虚假的私家侦探信息称可以调查隐私,并留有手机号码159********、138********和qq号码130********等联系方式,当被害人看到虚假信息与他们联系时,便以收取调查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3月17日,被害人黄某在“中国侦探网”上看到被告人胡某、彭某发布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拨打159××××8528手机号码要求调查杨某的联系方式,胡某、彭某称调查费用为6000元,要求黄某先支付30%的调查费1800元至6212261001012753940账号,黄某于3月18日通过网银向该账户转账1800元;2014年3月22日,彭某、胡某联系黄某称已调查到了杨某的联系方式,要求黄某先支付余款后见面交调查材料,黄某当天向6212261001012753940账户转账4200元。胡某、彭某共诈骗黄某6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2014年5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到黄某报案称其在“中国侦探网”看到可以跟踪调查他人隐私的信息,与对方联系后,被骗调查费6000元。2、被害人黄某陈述和其自书报案材料:2014年3月份,他在“中国侦探网www.265007.com”网站查到一条关于私家侦探内容的广告,内容大意为:能够进行跟踪,调查到他人的隐私,联系电话159××××8528彭探长,qq13×××34。他电话咨询对方是否可以调查到杨某的联系方式,对方说可以,在电话里跟对方商量好调查费用为6000元,首付30%即1800元。对方要求用银行汇款至6212261001012753940账户,王某某收,后续支付4200元余款到同样账户。他于3月19、22日分别汇款1800元、4200元到该账户上。3、网站信息:中国侦探网www.265007.com网站有广告“[厦门]闪电调查公司婚外情找人婚外情外遇调查专业保密、专业咨询:159××××8528彭探长qq13×××34”。4、网银汇款详单:黄某于2014年3月19日通过网银向卡号6212******3940、户名为王某某的账户转账1800元。5、qq聊天记录:黄某和qq13×××34(闪电调查公司)的使用者约定调查费6000元,首付30%,款项转账至卡号6212******3940、户名王某某的工行账户内。6、通话记录:黄某手机号码与该手机通讯录中名字为“侦探”的手机号码在2014年3月17日至22日有通话记录。7、通话详单:从胡某、彭某处扣押的159********手机号码和被害人黄某使用的136********手机号码在2014年3月17日至22日有多次通话记录。8、短信照片:手机卡号为159********、187********的长虹手机收到黄某手机号码136********发送的短信息。9、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被他们诈骗的人的基本情况他都不清楚。被诈骗人联系的部分聊天记录还保留在他们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里面。卡号为“6217******4069、6212******3940,户名王某某”的这两张银行卡是2014年2月份他在网上购买的,自2014年2月份开始这两张卡就由他和彭某持有和使用,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他们用这两张银行卡诈骗了一万元左右,大概是2014年4月份左右他们就将这两张银行卡丢了。1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他与彭某商量好合伙搞电信诈骗,购买了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组织好冒称私人侦探能调查婚外情、隐私等内容文字信息,以闪电侦探调查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将诈骗文字信息发送中国侦探网www.265007.com上,等待人上当受骗。被诈骗的人他们都不认识,他们与对方只是电话或qq联系,其中与部分受害人的聊天记录和短信息仍保留在诈骗所用手机、电脑里。其中卡号“6217******4069、6212******3940”两张银行卡的户名都是王某某,是他与彭某诈骗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他们从2014年2月份至4月份一直持有这两张卡用于诈骗,诈骗了几千元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这两张卡是彭某于2014年2月份在网上购买的。(二)2014年3月份,被害人于某看到被告人胡某、彭某在网上发布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用189××××3719手机号码联系胡某、彭某在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138××××5158要求调取第三者的手机号码,彭某、胡某称需要调查费2000元,并要求于某先支付500元定金,于某按彭某、胡某的要求汇款500元至62×××14账户内;几天后,彭某、胡某称手机号码已经查到并要求于某支付余款,于某于2014年3月13日汇入1500元至62×××14账户。彭某、胡某共诈骗于某2000元。上述事实,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建设银行存款凭条:2014年3月13日,于某向卡号为62×××14、户名为秦某某的账户存入1500元。2、手机通话详单:2014年3月11日至13日,胡某、彭某使用的138××××5158手机号码与被害人于某使用的189××××3719手机号码存在多次通话记录。3、被害人于某自书报案材料:2014年3月份,她上网从百度查看到一条私家侦探的广告,内容大意为:能够进行跟踪,调查他人的隐私,联系电话13*****5158。于就用自己189********的手机号拨打联系电话,咨询对方是否可以调查到第三者的手机号,对方称可以,在电话里跟对方商定好调查费用2000元,第一次打了500元定金,对方说几天后查到了再打尾款,但一直没有消息,她打电话过去询问,对方说已经查到,但得先把尾款1500元打过去,她于2014年3月13日在建设银行给对方提供的账号为6217******1714的卡打了过去,打过去之后,对方就威胁她,还跟她要5000元保密费,要不然就对她实行报复,此时她知道对方是骗子就没再打款了。4、银行卡交易查询单:卡号6217******1714、户名为秦某某的银行账号在2014年3月11、13日分别入账500元、1500元。5、从彭某处扣押的u盘中调出的资料:该u盘存有:【无间道商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婚外情调查对目标人进行跟踪调查取证:调查目标人车行踪规律,调查第三者身份背景……咨询热线:联系人李探长138-****-5158qq:29****046等广告内容。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他与彭某用于电信诈骗的银行卡一共有十三张,其中卡号为6217******1714的建设银行卡自2013年3月份开始,就一直由他和彭某两个人持有和使用,用于电信诈骗,公安机关抓获他们时依法扣押了这十三张银行卡。注册用户名【无间道私家侦探】的账户是test006,密码12345。7、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他与胡某以无间道等私家侦探公司的名义,在中国侦探网、aq侦探网发布能帮被害人调查婚外情、隐私和账产状况的假广告,待有需要调查的人与他们联系,对方想要调查什么,就说可以调查什么,卡号为6217******1714的银行卡,是他们用于诈骗的,总计诈骗了二万多块钱。被他们诈骗的人都不认识,他们与对方只是电话或qq联系。(三)2014年2月份,被害人邓某在“中国侦探网”看到被告人胡某、彭某发布的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用qq号码联系对方在网上留的qq号码130********,要求调取他人的隐私,胡某、彭某称需要调查费3800元,并用159********手机号码联系邓某,要求支付30%的首付1100元至6212******7738账户内,邓某通过自动汇款机汇入1100元。2014年2月22日,彭某、胡某用187********的手机号码联系邓某称调查已完成,要求邓某汇10000元后才交付资料,邓某汇款10000元至指定的账户。胡某、彭某共诈骗邓某11100元。上述事实,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及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卡号6212******7738(户名来喜安)的账户于2014年3月13、22日分别现存1100元、10000元。2、手机通话详单:扣押的胡某、彭某使用的159××××8528手机号码与被害人邓某使用的135××××3277手机号码在2014年2月13日、20日、22日存在多次通话记录;扣押的胡某、彭某使用的187********手机号码与被害人邓某使用的135********手机号码在2014年2月22日存在多次通话记录。3、被害人邓某自书报案材料:2014年2月份,她在中国侦探网上查看到一条关于私家侦探内容的广告,内容大意为:能进行跟踪,调查他人的隐私,联系qq:130****534。她用qq和对方联系,询问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对方称可以,在qq中和对方商量好调查费用为3800元。对方用159********的手机拨打了她的手机135********进行了确认,对方要求汇款1100元,2014年2月13日,她在自动柜员机上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7738汇入1100元,2014年2月22日对方用手机187********打她手机称调查已完成,可与她进行资料交付,要求汇入10000元保障金,她拨打159********对方也说是要保障金,她又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工商银行账户6212******7738汇出10000元,钱汇出后对方用159********打电话说要20000元,她要求对方进行资料交付,对方反复要求汇余款,她不同意后对方不接她电话。4、从彭某处扣押的u盘中调出的资料:该u盘存有:《闪电调查公司》全国业务范围:个人行踪调查商务调查证据调查……。咨询广安线:138-****-8528彭探长qq:130****534等广告内容。5、彭某、胡某的qq号130****534的信息资料截图:有私家侦探闪电调查公司的网页。并附有qq账号:130****534;联系电话13*****8528。6、被告人胡某、彭某的供述:159********、187********等手机号码、130****534等qq号码都是他们在中国侦探网、aq侦探网注册的闪电私家侦探、从容私家侦探等所留的联系方式。被他们诈骗的人他们都不认识,他们与对方只是用电话或qq联系。(四)2014年4月份,被害人李某在“中国侦探网”看到被告人胡某、彭某发布虚假私家侦探信息后,联系网上公布的手机号码138********及qq号码130********,要求调查其男朋友的家庭情况,彭某、胡某称要调查费2800元,并要求李某先支付1400元,李某于2014年4月13日汇款1400元至6228******2379账户内。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珠海市公安局九洲港派出所于2014年4月23日接到李某报案称其在中国侦探网上找一个侦探公司查其男友的家庭情况,汇了1400元到对方农行账户6228******2379户名是郭某,后发现被骗。2、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卡号6228******2379、户名郭某的农行卡于2014年4月13日存入1400元。3、被害人李某陈述:近期她想了解男友的家庭情况,就在中国侦探网上找到一个侦探公司,联系了对方qq13×××34,电话138××××5158,将她男友资料发过去,让对方帮她调查她男友的家庭情况。对方说需要2800元,先给一半,她于2014年4月13日,通过农业银行柜员机无卡汇款1400元到对方农行账户6228******2379,户名为郭某。4月18日凌晨她收这家侦探公司的qq留言:对方自称民警,说这个qq号码的主人是骗子,问她有没有汇钱过去,她说汇款1400元,对方让她到派出所去报案。4、网站信息:中国侦探网www.265007.com网站有广告:“[厦门]闪电调查公司婚外情找人婚外情外遇调查专业保密、专业咨询:159********彭探长qq130****534”。5、qq28****239的资料截图:有从容调查公司的广告,并留有qq28****239账号等内容。6、qq28****239中的qq好友截图:双峰县公安在该qq留了言。7、被告人胡某、彭某的供述证明,他们用于电信诈骗的银行卡一共有十三张,其中胡某购买的是一张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彭某购买银行卡有十二张,其中一张是6228******23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十一张手机卡其有159********、138********;申请了九个qq号其中有130****543、292****046这些卡和qq,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一直由他们使用,用于电信诈骗。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彭某实施诈骗4次,诈骗金额为20500元。双峰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8日扣押彭某、胡某人民币共计24600元。本案事实,还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资料:彭某、胡某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彭某、胡某于2014年4月17日在双峰县城今禧宾馆作案时被现场抓获。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民警分别从彭某、胡某处扣押了人民币19600元、5000元;从彭某、胡某处扣押了u盘2个、无线网卡1个、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工商银行卡4张、农业银行卡4张、建设银行卡3张、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卡各1张,手机7台。4、现场照片:查获胡某、彭某的地点及扣押的手机、电脑、u盘、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的情况。5、从胡某、彭某处扣押的电脑上拍的网上诈骗信息和部分qq聊天记录照片,证明两人在网上发布的诈骗信息和部分受害人的交流情况。6、从胡某、彭某处扣押的u盘提取的诈骗广告内容证明,胡某、彭某以环球私家侦探、正义私家侦探、从容私家侦探、中华私家侦探、闪电私家侦探、光明私家侦探、邦德私家侦探、无间道私家侦探等调查公司的名义发帖,帖子里留有胡某、彭某所购买的专门用于诈骗的七个手机号码和qq号码的虚假广告。和七家侦探公司网上注册用户名的开户账户及密码。7、请求退赃的报告证明,胡某、彭某的家长请求退还赃款,争取从宽处罚。8、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款书证明,2014年4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暂扣了彭某、胡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46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追缴被告人胡某、彭某违法所得205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6000元、于某2000元、邓某11100元、李某14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彭某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彭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彭某、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胡某、彭某上诉均提出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根据二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坦白、退赃等情节综合考量所作出的量刑,是恰当的,故二人上诉称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永安审判员 周 薇审判员 刘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典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