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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岑其春与陈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其春,陈伟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岑其春。被告:陈伟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其春诉被告陈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其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其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