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岑其春与陈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其春,陈伟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岑其春。被告:陈伟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其春诉被告陈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其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其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