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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14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景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害人郑某某用信用卡给其刷个手机,并谎称其开工资后还款,郑某某在长春市用信用卡消费4600元钱给王某甲买了苹果5手机一部,王某甲拿到手机后将手机卖掉,所得28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榆树市向阳路“静雅”旅店207房间将其朋友车某某的QQ号盗取,后利用车某某的身份与车某某的好友聊天,编造理由让其好友往一个名为李某甲的建行卡上汇钱,车某某好友李某乙、王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刘帅)四人共汇款人民币3500元,王某甲将这笔钱取出后挥霍。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榆树市市政广场,以借用电话为由,骗取其网友李某丙苹果5s手机一部后卖掉,赃款30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90元。2014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榆树市华瑞酒店以借电话为由,诈骗其朋友李某甲一部苹果4手机后卖掉,赃款700元被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四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刘帅经济损失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二千九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七百元。上诉人王某甲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下列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证据证明: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实2014年9月12日,李某甲的×××建行卡先后经ATM存款存入现金497.51元、1000元、1000元,经支付宝转账存入现金1000元。2.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上诉人王某甲出生于1990年1月1日。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90元。4.证人车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15时许,其同学李某乙来电话问其为什么在QQ聊天时说有急事用钱,让他向用户名为李某甲的建行卡汇款1000元,他已经汇完钱。后其发现QQ号被盗,其同学王某乙、张某某分别也已向李某甲建行卡汇款1000元,刘帅汇了500元,其遂报案。李某甲建行卡卡号为×××,其QQ号是496256789。5.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王某甲让其在长春用透支卡付款4600元给他买一部苹果5手机,回榆树后还钱,两天后其回榆树把手机给王某甲,此后王某甲没有还钱,并将其从QQ好友中删除,更换电话号,不再与其联系。后其听说王某甲将电话卖了3000多元,其发现被骗。6.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4月,其网上认识王某甲,并与他处男女朋友。2014年4月24日,其与王某甲在榆树市政府广场附近,其手机没电了,王某甲说他去找个地方充电,并将手机拿走。此后其多次找王某甲索要手机,王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其见面。其被骗的手机是普通版本的苹果5s,2013年末花4500元购买。7.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王某甲说他爸爸要给他打钱,向其借银行卡。其将建行卡号为×××的银行卡借给王某甲。第二天,王某甲说他爸爸给他打了3500元钱,让其将钱取出,其取出3000元交给王某甲,陪王某甲买了衣服。第二天王某甲又从卡里取出500元。2014年6月,王某甲在榆树市正阳街一个旅店向其借手机打电话,之后以各种理由推托没有返还。手机是其2014年4月以2200元价格买的。8.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15时许,车某某在QQ中说着急用钱,让其去银行打1000元到一张名为李某甲的建行卡上,其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汇完钱后其给车某某打电话问钱收到没,车某某说他没有上QQ,不知道这事,其发现自己被骗。9.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下午,车某某在QQ上说他急需用1000元钱,并发来一个名为李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号,其遂在榆树市建设银行存款机上给这个卡号汇了1000元,后其给车某某打电话问收到钱没有,车某某说没有这个事,应该是QQ号被盗了。10.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下午,车某某QQ说他现在急用1000元,并发来一个名为李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号让其汇款,其在榆树的建设银行把钱汇过去后,给车某某打电话问钱收到没有,车某某说QQ号被盗了,如果有借钱的千万不能借,其才知道自己被骗。11.被害人刘某某(刘帅)陈述。证实2014年9月12日下午,车某某在QQ上说有人在医院做手术,让其帮忙给大夫汇500元钱,其在吉林市昌邑区的一个建设银行用自动取款机给李某甲银行卡汇款500元,后其给车某某打电话发现自己被骗。12.上诉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9月12日其在旅店房间上网,想起车某某的QQ密码保护问题是他父母的名字、他的出生地,因其与车某某认识很长时间,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遂想通过修改车某某的QQ密码,与他的网友聊天骗钱。后其登陆车某某的QQ,以车某某的身份向20多个车某某的QQ好友发消息,说着急用钱让他们向李某甲的卡上汇钱。后有3个人分别汇款1000元,一个人汇款500元,一共3500元。这些钱后被其吃喝花了。2014年4月25日,其与李某丙在榆树政府广场溜达期间,向李某丙借用苹果5s手机后离开,当日其在公共客运站对面手机店将手机卖了3000元。后其骗李某丙说电话丢了,并不再与之联系。2014年6月,其在榆树市一家旅店借用李某甲苹果4手机,在公共客运站对面手机店将手机卖了700元。后李某甲向其索要手机,其谎称在家充电拿不出来,未予归还。2013年5月,其让郑某某用信用卡为其付款购买一部苹果5手机,并称开工资后按月还钱。后郑某某在长春以4300元价格为其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一个多月后其在公共客运站对面的手机店以2800元价格将手机卖出。其没有给郑某某的信用卡还钱,并更换了手机号,将郑某某的QQ拉入黑名单,不再与他联系。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王某甲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王某甲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何 福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昱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