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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符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王某甲,王某乙,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65-1号原告符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原告符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王某甲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某甲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