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符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王某甲,王某乙,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65-1号原告符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原告符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王某甲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某甲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