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廖良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良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5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良某(绰号“大三”),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于广西���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钦南区那彭镇英学村委双排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常仁,系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良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江开某、廖某许、滕秋某(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冒充海关人员截取同伙运载的货物变卖,后廖某许将此事告诉廖某平(已判刑),江开某汇给滕秋某59800元作准备资金。同年3月7日,江开某召集杨世某、黄光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广西钦州市雅苑宾馆密谋分工,由李尚某(已判刑)租用汽车、黄光某准备停车警示牌和保安服等作案工具,杨世某负责联系买家销赃。同月8日,被告人廖良某打电话联系廖某平后,将廖某平所驾驶的货车号牌、到达地点和行车路线告诉了腾某德、廖某许,并让腾某德直接联系廖某平。滕秋某等人即驾车追赶廖某平和司机被害人郑全某驾驶的货车,滕秋某与廖某平一路通过手机联系以确定货车位置,伺机拦截。同月9日6时许,黄光某、腾某德等人驾驶汽车在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收费站前附近约2公里处,截住郑全某、廖某平驾驶的桂P11***号货车,谎称海关人员查车将司机郑全某、廖某平带走。李甲、潘有某(已判刑)驾车赶到,由潘有某与一名男子将货车开到顺德区大良一处货场,杨世某联系买家将货车上被害人杨辉某的冷冻猪肚、鸡脚约37吨变卖,江开某得款468000元。事后,廖某许在广西钦州湾广场附近的农业银行,各分给廖良某、腾某德赃款2万元。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冷冻货物、赃款发还杨辉某。归案后,廖良某供述上述经过。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相对其从犯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