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俊伟与杨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伟,杨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侯俊伟(系债权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东关村南窑。被执行人:杨骞(系借款方),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振兴东街南三巷**号。申请人侯俊伟与被执行人杨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俊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4)绛证经字第253号公证书、(2014)绛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骞在中国建设银行绛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4000元人民币划拨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621030103000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郭红武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