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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凤庆梅与章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庆梅,章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凤庆梅,女。被告:章云保,男。原告凤庆梅诉被告章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庆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云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凤庆梅诉称:凤庆梅与章云保系熟人。2009年11月,章云保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周转,向凤庆梅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之后,凤庆梅多次向章云保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云保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章云保未出庭未举证亦未提交书面辩称意见。凤庆梅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领款证明单1份,证明章云保于2014年1月13日向凤庆梅借款10万元的事实。2、章云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章云保的身份信息。本院认证如下:凤庆梅所举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章云保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凤庆梅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领款证明单1份,内容为:“今借凤庆梅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章云保在领款人处签字。领款日期2014年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凤庆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云保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凤庆梅依据章云保出具的借据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凤庆梅虽诉称其当初和章云保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凤庆梅的此部分诉称不予支持,视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对凤庆梅起诉后的利息应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云保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凤庆梅归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凤庆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章云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