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傅玉春审 判 员 马文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