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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指诉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宅基地发证违法,撤销收回该宅基地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指,高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89号原告张荣指,住高阳县。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原告张荣指诉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2004885号宅基地发证违法,撤销收回该宅基地证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列错被告。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俊华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