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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周艳与刘埃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