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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承美与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承美,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承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中学。法定代表人唐钢铖。上诉人唐承美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承美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承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承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