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魏昌全与丹棱县梅弯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昌全,丹棱县梅弯水库管理处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昌全,男。委托代理人曾兴俊,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棱县梅弯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彭庆,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昌全因与被上诉人丹棱县梅弯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昌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魏昌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昌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上诉人魏昌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梅审 判 员 姚俊辉代理审判员 阚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