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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某某,女,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祖父)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王某乙因车祸于2012年4月份去世,申请人母亲李某某受于2012年8月份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家人多方打听,仍联系不上。现李某某下落不明,依法申请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经查,李某某,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于2012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