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慧君与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君,马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宋慧君。被告马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君诉被告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慧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慧君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宋慧君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胜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