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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慧君与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君,马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宋慧君。被告马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君诉被告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慧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慧君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宋慧君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胜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