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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宣华与仲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宣华,仲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宣华,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仲仁龙,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宣华与被告仲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宣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宣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