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宣华与仲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宣华,仲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宣华,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仲仁龙,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宣华与被告仲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宣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宣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