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苗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市执字第19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苗大庆,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苗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刘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