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福春与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春,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吴福春。被告: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筠岗村。法定代表人:姜桂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春与被告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