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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12日。被告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星代理审判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李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