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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武源与赵智勇,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车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2015-龙)某某保第00250号】担保,该公司保证对被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23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某某、赵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天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