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商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西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盛湘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西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盛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东侧323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问泽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西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经济开发区西区顺泰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霍如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盛湘。上诉人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西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盛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