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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魏喜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628号原告:魏喜红,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604x。委托代理人:曾宪松,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逊荣,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北约岗街景四号楼(东方。负责人:唐德文。委托代理人:张洋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该公司职员。原告魏喜红诉被告何淑泳、卢伟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何淑泳、卢伟峰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3601.7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一、粤y×××××号轿车在我司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对原告主张的各个项目除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外,对其他项目均有异议(具体详见附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7时40分许,何淑泳驾驶粤y×××××号轿车行驶至南海区××路甘蕉工业区路段时,与原告魏喜红所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喜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淑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月30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9177.63元。治疗终结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何淑泳及卢伟峰就交强险超出部分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原告属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生活工作满一年,事故发生前平均月收入为3073.57元。肇事车辆粤y×××××号轿车的登记权人是卢伟峰,何淑泳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本起事故。该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第1-2项共12577.63元;第3-8项共79040.82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91618.45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赔付89040.82元,超出部分2577.63元,由于原告与何淑泳、卢伟峰已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本案中撤回对该两人的起诉,故对该部分本案不作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89040.82元予原告魏喜红。二、驳回原告魏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喜红负担166.6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担1019.33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国龙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9177.63元卢伟峰垫付部分应扣减,另只需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177.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没有异议3400元(住院34天×100元/天)3护理费3400元应按每天70元住院17天计算2380元(住院34天×100元/天)4残疾赔偿金65197.4元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不确认十级残级,申请重新鉴定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10%。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5鉴定费1500元间接损失,不应由我司承担1500元6误工费10126.67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工作收入情况。9263.42元(3073.57元/月(平均月收入)÷30天/月×96天(休息时间)-572元(11月份的工资收入)]7交通费800元依据不足,不应支持酌定7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不应支持原告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合计103601.7元——91618.45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