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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楚金盛与迟伟、辽源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金盛,迟伟,辽源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楚金盛,男,1963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迟伟,女,1974年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金盛诉被告迟伟、辽源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辽源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原告楚金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金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4元全额退款。审判长  马立国审判员  孙嘉欣审判员  马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傲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