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与廖桂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廖桂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88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孟晓贤,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志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桂芳,女,香港居民。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交付房屋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72元,本院收取人民币958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95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