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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褚刚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7号罪犯褚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1日,甘肃省酒泉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以(2005)酒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褚刚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以(2005)甘刑一终字第3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以(2009)甘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以(2011)酒刑执字第04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政治考试118分。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从事毛衣生产中,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共记功1次、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褚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