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修鹏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黄修鹏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7245.7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四、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708.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