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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杨桂华,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201室。法定代表人:郭英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长安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吉林省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8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峦名下的车辆号码为吉A0BP**,车辆识别代号为43201287,发动机号码为001826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