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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国市长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长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28号原告:宁国市长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秦长根,总经理。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法定代表人:贺学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长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