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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51号原告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庵桥村广通路134号。经营者吴强。委托代理人朱文,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宜兴市杨巷镇汇源货物配载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