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金彪与安信、苟慧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彪,安信,苟慧玲,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张金彪。被申请人:安信。被申请人:苟慧玲。被申请人:安妮。申请人张金彪因与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金彪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10号院8幢2-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0002**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