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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段洪春、段洪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段洪春,段洪华,李伦芳,孙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段洪春。被执行人段洪华。被执行人李伦芳。被执行人孙洪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洪春、段洪华、李伦芳、孙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陈金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