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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业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俊,王胜喜,包茂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业俊,教师。被执行人王胜喜,无业。被执行人包茂政,工人。王业俊与王胜喜、包茂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胜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业俊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包茂政对被执行人王胜喜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20元,由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业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业俊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业俊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胜喜、包茂政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业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