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昊、王廷廷与王廷廷、赵红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昊,王廷廷,赵红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601号原告周昊。委托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雨,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廷廷。被告赵红换。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周昊诉被告王廷廷、赵红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廷廷、赵红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