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