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包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